“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这是许多人对离婚法律的常见误解啦。说实在的,无论分居多久,婚姻关系都不会自动消灭,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程序。而在实践中,分居时间的认定往往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甚至遗赠扶养协议等复杂问题交织在一起。前段时间,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就因涉及分居时长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冲突,引发了不少法律同行和公众的关注。
当事人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自2011年起开始分居,李先生搬离双方共同住所,独自居住在洪山区某老旧小区。分居期间,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或共同生活行为。2018年,李先生的母亲王老太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先生负责王老太的生养死葬,王老太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遗赠给李先生。2022年王老太去世,李先生依约继承了该房产。2023年初,张女士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主张对王老太那套房产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湖北某知名律所的王律师抗辩称:第一,双方已分居超过十年,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第二,王老太的房产系李先生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单独取得,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先生履行扶养义务的资金来源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应当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分居多年是否影响遗赠扶养协议所获财产的归属?遗赠扶养协议能否对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开头说,关于分居与离婚的关系。《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分居已超过十年,法院自然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但需要强调的是,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判断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并非“自动离婚”的条件。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解除,分居本身不产生婚姻消灭的效力。
接下来,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财产归属。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效力。在本案中,李先生作为王老太的儿子,既是法定继承人,也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李先生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因此房产应归李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提出的“履行扶养义务的资金可能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的抗辩,因缺乏证据未获支持。法院指出,分居期间双方财产各自独立,李先生履行扶养义务的资金来源无法证明与张女士有关。最终,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驳回张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给法律实务带来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对于律师同行而言,办理涉及分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维度:
第一,分居不代表财产自动隔离。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除非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否则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仍属共同财产。分居期间,一方单独购置的房产、获得的赠与或遗赠,如果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依然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之所以能够“隔绝”共同财产效力,关键在于它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扶养人履行的是对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该对价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劳动所得。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时机至关重要。如果协议签订于分居之后、离婚诉讼之前,且扶养人能够证明资金来源于其个人财产或分居后独立收入,那么该协议所获财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概率就很高。反之,若协议签订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且扶养资金混同,则法院可能酌情认定部分权益属于共同财产。
第三,分居时长并不必然产生财产隔离效果。有人认为分居久了,各自财产自然“各归各”,这是重大误区。除非双方明确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协议,否则分居十年和分居一年在法律上的财产归属规则完全相同。本案中张女士之所以未能分割房产,核心不在于分居时间长短,而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定性。
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个普通的离婚分居纠纷,实则折射出婚姻法框架下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复杂的边界。分居两年可以离婚,但分居十年也未必能自动划分财产。法律既不鼓励用“躺平”的心态等待婚姻自动消亡,也不支持用“分居”作为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
对于每一个身处婚姻困境的人而言,与其寄希望于“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传闻,不如主动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协议或诉讼明确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婚姻的维系需要情感与责任,而婚姻的解体更需要清晰的权利边界。遗赠扶养协议也好,分居认定也罢,法律最终守护的是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而非情感的情绪宣泄。
遗赠扶养;离婚;分居;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