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公证、家族信托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之困——一宗跨境离婚案的法律镜像

矛盾调解
2026 08-15 01: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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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往往比感情纠葛更考验人性罢了。而一旦婚姻中嵌入婚内财产公证、家族信托、外国法院判决等元素,这场纠纷便不再是简单的家事,而是一场涉及跨法域财产确权与司法主权博弈的复杂战役。近年,此类高净值客户跨境离婚案件在律所实务中显著增多,其中一宗由国内知名律所代理的案件,颇具标本意义。


委托人陈女士与美籍丈夫王先生在上海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女士为某科技公司联合创始人,婚前即持有公司部分股权,婚后公司估值成倍增长。为隔离公司治理风险与家庭财务风险,陈女士在律师建议下,与王先生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后各自名下的公司股权及投资收益归各自所有,并办理了公证。同时,她将名下部分现金资产装入一只境内外双架构的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子女及配偶。王先生作为境外受益权人之一,对信托结构知情并签署了确认函。


三年后,婚姻破裂。王先生率先在美国加州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美国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且判定陈女士持有的公司股权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王先生折价款约2000万美元。王先生随后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美国判决。这时候,陈女士向上海法院另行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依据婚内协议与信托安排,股权增值及信托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法院不予承认美国判决中的财产部分。


案件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三点:一是中国法院是否承认美国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二是经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能否对抗一方在境外取得的判决依据;三是家族信托财产是否因委托人仍可控制、受益权包含配偶而穿透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代理陈女士的律师团队在应诉策略上层层递进。关于外国判决承认,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明确指出中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仅限于解除婚姻关系,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不予承认。美方判决中关于财产折价的部分,并非中国法院承认的范围,王先生不能以此直接在中国境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仅承认了美方判决中离婚的效力,对财产部分不予以承认。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律师论证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公证后证据效力和证明力更高,且未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王先生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采信。这印证了一个实务共识:婚内财产协议若能在感情尚好、信息对等时订立并公证,对抗后续争议的稳定性远超事后补签。


至于家族信托财产,这是本案最引发行业讨论的环节。王先生主张信托受益权包含其本人,因此呢信托财产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纳入分割。律师则从信托法角度提出,陈女士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已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且信托在境外及国内均已合法备案,管理、分配均受信托文件约束。信托受益权固然是一项财产权利,但在离婚纠纷中,配偶作为受益人之一是否可主张分割信托财产,取决于信托合同的具体架构。本案中,律师通过修订信托分配条款、区分固定受益权与酌定受益权,并结合陈女士在信托中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使得法院最终认定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效,未将该部分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予以分割。


该案最终以陈女士胜诉告终。不仅美国判决的财产部分未获承认,婚内公证协议和家族信托架构也成功守护了陈女士的股权与现金流。但旁观者应看到,这并非简单的“技术性胜利”。法院在裁判中反复权衡的是: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信托设立是否具有合法目的?婚内协议是否真正公平?如果陈女士的信托是在离婚前夕突击设立,或婚内协议显失公平,裁判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这起案件给高净值人群的启示是深刻的。婚内财产公证不是“感情不信任”的符号,而是风险管理的工具,它需要匹配真实的家庭财产状态与未来规划。家族信托更是一把双刃剑,其财产隔离功能生效的前提,是设立时间、资金来源、受益人安排均经得起司法审查。而面对跨境婚姻中的外国判决,当事人必须清醒认识到中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法律承认狭窄、财产处理另诉”的原则,不能简单拿着一份胜诉判决就以为能在中国“通吃”。


财产安排的终极目的,不是让婚姻在算计中失去温度,而是当婚姻不得不落幕时,让双方都能体面退场,让子女权益不因父母撕裂而折损。一纸协议、一份信托、一个跨境判决的承认,最终都是为“人”服务。法律工具的价值,不在于赢得诉讼的瞬间,而在于它能让相爱过的人,在离散时仍保有最后的理性与尊严。


The End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前协议、遗产继承等。团队由资深离婚律师组成,实战经验丰富,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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