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常被视作一纸温情契约——老人以身后财产托付照护,扶养人以悉心陪伴换取安身之所呗。协议落笔时双方各取所需,日子久了,人性幽微处却可能暗生波澜。近三年,多地法院受理的涉遗赠扶养纠纷中,有一个此前少被关注、如今高频出现的交叉议题:扶养人对老人实施辱骂、恐吓乃至肢体侵害时,老人能不能拿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根“棍子”?答案是肯定的,但现实中的申请路径,远比想象中更需要法律智慧。
把目光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年逾九旬的周老先生,三年前与远房侄孙周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周某负责日常照料、医疗陪护及身后事宜,老人名下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产遗赠给周某。协议履行初期尚算和睦,但是随着老人年事渐高、行动愈发不便,周某逐渐失去耐心。从言语顶撞发展到摔砸物品,再到推搡老人致其摔倒骨折,周老先生的邻居多次报警,社区调解亦无果而终。最令人心寒的是,周某竟趁老人住院期间,擅自更换了房锁,不许老人回家。
老人经法律援助渠道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同步提起撤销遗赠扶养协议之诉。法院审查后认定,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持续侵害,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当即签发保护令,裁定禁止周某对老人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责令其迁出老人住所,并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老人。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二者仅存在遗赠扶养契约关系。法院在裁定中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执行——遗赠扶养双方长期共同居住,已形成说实在的的扶养关系,理应纳入保护范围。
这纸保护令不仅及时截断了老人面临的现实危险,更在后续的撤销遗赠扶养协议诉讼中成为关键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协议,认定周某未履行扶养义务且实施加害行为,依法丧失受遗赠权利。海淀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在案件评析中写道:“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缺乏血缘或婚姻关系而拒绝签发,契约关系中的一方同样享有免受暴力侵害的法定权利。”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所确立的“老年人申请保护令不以共同生活为前提,不受亲属关系限制”的导向相吻合。

从实务操作层面,遗赠扶养关系中的老人申请保护令,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第一是管辖法院的确定——实践中普遍认为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周老先生案即在暴力发生地法院受理。第二是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录音录像、社区或村委会的调解笔录、邻居证言,甚至扶养人在微信中发送的辱骂威胁信息,均可作为“遭受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的佐证。周老先生案中,邻居的多次报警记录和住院病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从收案到签发保护令仅用了七十二小时。第三是保护令与后续民事诉讼的衔接——保护令的签发独立于案件实体审理,但裁定期限通常为六个月,申请人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更为重要的是,保护令的作出本身即是对扶养人存在过错的有力证明,直接影响遗赠扶养协议是否解除、遗赠是否丧失的司法判断。
这起案件折射出一个更深的行业信号:在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以房养老与遗赠扶养并行的当下,法律工具的使用边界正在被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非只能适用于婚姻家庭暴力场景,其立法初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完全可以延伸到共同生活、相互扶养的各类法律关系之中。对律师而言,代理遗赠扶养纠纷时切不可将思维局限在合同效力、履行瑕疵等传统争点,当委托人陈述中浮现暴力或威胁的影子,主动评估是否适宜申请保护令,既是即时维权的手段,更是改变诉讼格局的策略支点。
周老先生如今已入住养老机构,生活平静。那套引发纠纷的房产仍涉后续继承安排,但老人说,房子给谁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还有这几年能安生度过。一纸保护令,保护的从来不只是一处居所,而是一个人对晚年生活还有的体面与安全感。遗赠扶养协议的初衷是守望相助,当其异化为束缚与侵害的工具,法律的及时介入便是对那份初心的还有一次救赎。愿每一位签署协议的老人身后,不止有财产承诺,更有一道随时可以拉起的司法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