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一起标的额虽不足百万、却在法律圈引发热议的离婚案件落下终审判决啦。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几乎囊括了当代婚姻家事领域最敏感的几个

案件当事人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王某以其名下房产及银行资产远超李某为由,提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核心条款约定:双方名下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长期储蓄性权益“无论婚前婚后,均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某当时出于感情信任,未聘请律师独立审查,便签署了该协议。
婚后第二年,王某因琐事多次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两次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以及邻居证人证言共同证实了家暴事实。2023年初,李某委托某知名律所家事团队提起离婚诉讼,除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追究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责任外,还提出了一个令王某始料未及的请求:分割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约2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依据婚前协议主张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李某则提出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审法院曾一度支持王某观点,认为婚前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二审法院最终改判,给出了更精细的裁判逻辑。
法院指出,婚前协议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性认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法律基于婚姻共同生活本质做出的底线安排。婚前协议如果完全排除婚后公积金的共有属性,实质上剥夺了婚姻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劳动积累的合理分享权,同时也不利于保障家庭弱势方的基本权益。
但法院并未全盘否定协议效力。考虑到协议签订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李某未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法院认定:王某婚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仍依协议归王某个人所有;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缴存的公积金,因来源于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即使李某无稳定工作,其家务劳动亦为家庭贡献),应依法按共同财产处理。最终,王某婚后公积金约19万元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李某分得9.5万元。
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突破,是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的家暴赔偿往往停留在“象征性”层面,数千元乃至一万元的判赔屡见不鲜。但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王某家暴行为的频次(三次报警)、伤情程度(轻伤二级)、对李某造成的精神创伤以及王某的经济能力,最终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医疗费等实际损失2.3万元。
承办律师在庭后分享中提到,法院采纳了李某提供的心理咨询报告作为精神损害的证据,这一点在既往判例中较为少见。报告显示李某因长期家暴出现中度焦虑症状,需要持续心理干预。法院据此认定家暴行为不仅造成肉体损伤,更对受害人心理健康产生持续危害,因而支持了较高额度的赔偿。
该案给法律从业者和公众带来的启示是多层次的。第一点,婚前协议并非可以任意约定。核心身份关系涉及的法律底线,如夫妻扶养义务、共同财产法定范围、未成年子女权益等,不能通过协议提前“规避”。尤其对于公积金、养老金等长期性财产权益,协议必须明确区分“历史沉淀”与“婚后新增”,后者原则上不可被协议完全排除。
第二点,家暴赔偿正从“低判赔”向“重保护”转变。法院越来越倾向于结合精神损害鉴定、心理咨询记录等多元证据,客观评估家暴对受害人的实际伤害程度。对于律师而言,帮助当事人完整固定家暴证据链——包括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视频音频、第三方证言以及心理评估——是争取合理赔偿的关键。
最后一点,法律不是冷酷的规则。正如本案判决书所言:“婚姻维系着家庭的基本功能,夫妻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对弱者的补偿和对不法行为的否定评价。”当一份看似理性的婚前协议遭遇家庭暴力,法律的天平最终倾向了保护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的一侧。这或许正是婚姻家事法最温暖也最坚定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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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 家庭暴力; 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