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两套房产、一个社保账户:离婚财产分割的边界之辩

行业动态
2026 08-28 08: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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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落幕时,情感的账目很难清算,财产的账目却必须清晰。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继承房产与社保账户这两类财产,正在成为离婚争议中的高频变量。前者因遗嘱与法定继承规则交错而复杂,后者则因职业身份差异而常被忽视。本所律师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恰好将两者置于同一场诉讼中。


当事人王女士与赵先生结婚十五年。赵先生是一名执业律师,收入可观,因律所不统一缴纳社保,他长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缴费基数保持在较高档位。婚姻存续期间,赵先生父亲去世,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将一套学区房指定由赵先生一人继承,并载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过户时,夫妻共同存款支付了十八万元税费;随后两人又使用共同存款对该房产进行翻新装修,花费约七十万元。同一时间,两人另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无其他争议。


离婚诉讼中,王女士除主张分割商品房外,提出两项请求:其一,赵先生继承的学区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继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赵先生社保个人账户中婚姻期间缴纳的三十余万元余额及利息,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赵先生则坚持遗嘱已明确排除配偶权利,学区房归其个人所有;社保账户是个人未来的养老金基础,不属于可分割的眼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遗嘱清楚,学区房不因继承发生于婚内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夫妻共同存款支付的税费和装修费,属于对赵先生个人财产的投入,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测算,该部分投入及对应增值共计一百一十万元,赵先生应补偿王女士五十五万元。对于社保账户,法院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核算,婚内缴纳部分本息合计三十六万元,因赵先生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判决由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十八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并不复杂,但折射出三个常见误区。第一个误区是“婚内继承即共有”。实际上,继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完全取决于遗嘱是否明确指定继承人个人所有。没有遗嘱或遗嘱未指定时,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规则;但只要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且表述清晰,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得该房产。第二个误区是“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淆”。学区房虽是赵先生的个人财产,但用共同财产支付税费、装修,导致房屋价值提升,这不属于自然增值,而是共同财产转化出的投资性增值。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归个人,但主动投入带来的收益应当补偿。法院支持补偿,正是对这一规则的落实。第三个误区则是“社保账户不算现钱”。不少当事人,特别是律师、自由职业者,以为养老保险要退休后才能领取,离婚时无需分割。但养老金的本质是财产权,个人账户余额在婚内积累的部分具有明确金额,属于可计算的共同财产。即使没有领出,也不影响其财产属性。


行业启示


对于律师同行和家事法律实务者,这起案件至少提供三点参考。第一,在为高净值客户设计婚前财产协议时,应主动提示继承问题的风险。如果客户父母希望将房产留给子女个人,务必订立遗嘱且载明“不作为其配偶的共同财产”,最好进行公证。第二,离婚诉讼中,不能只盯着房产、存款、股权,社保个人账户、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长期性权益同样需要列入财产清册。社保缴费记录可以通过社保中心调取,律师应当养成对这一类证据的检索习惯。第三,对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产生的增值,应当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或评估,以确定补偿基数。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怕麻烦放弃这部分主张,实际上规则已经明确,关键是证据和计算。


财产的分割从来不是为了证明谁输谁赢,而是为了让各自的人生可以重新出发。一份遗嘱划定了遗产的边界,一套房产承载了生活的重量,一个社保账户记录了职业的轨迹。法律所做的,就是在这些复杂交错的利益中,找到相对公平的平衡点。理解这些边界,既是对自己权益的护卫,也是对将来关系的善意。


一份遗嘱、两套房产、一个社保账户:离婚财产分割的边界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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