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遗嘱的边界:外籍配偶离婚案中的财产攻防

财产分割
2026 10-15 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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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财产分割,常因一份遗嘱变得复杂。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将遗嘱订立、离婚代理、外籍配偶身份和财产分割纠缠在一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样本。


一份在离婚诉讼中出现的遗嘱


美籍华人L女士与中国公民Z先生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科技公司,并以Z先生名义购买了两套北京房产。2022年,Z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期间,Z先生自书遗嘱,写明将其“名下全部房产及公司股权”留给父母。不久后,Z先生因病去世,离婚诉讼终结,但财产争议并未结束。Z先生父母持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和股权,L女士则主张,房产和股权虽登记在Z先生名下,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无权处分她的份额。


L女士委托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代理。律师调取购房款流水、公司分红记录、婚内财产协议等证据,确认两套房产和股权均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庭审中,Z先生父母认为,房产登记在Z先生名下,遗嘱形式合法,应按遗嘱继承。L女士一方则指出,遗嘱形式有效,不等于遗嘱全部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才是被继承人遗产。法院最终认定,Z先生遗嘱中处分L女士财产份额的部分无效;两套房产先析产,L女士享有50%份额,Z先生个人50%份额按遗嘱由其父母继承;L女士以折价款取得其中一套房屋,股权因涉及其他股东另案处理。


遗嘱自由止于他人财产


该案的核心争点,是遗嘱自由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排除法定继承人中的配偶、子女、父母,但不能处分他人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未必就是其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生产经营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财产制仍然适用,一方订立遗嘱,不能改变财产性质,更不能把配偶份额当作自己的遗产分配。


对外籍配偶而言,身份因素不会当然改变这一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北京,房产位于中国境内,依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不动产法定继承和物权争议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便L女士为美国籍,境内房产仍应适用中国法析产。遗嘱方式若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遗嘱行为地法律,可能被认定成立;但遗嘱效力尤其是涉及境内不动产,仍受中国法约束。


婚内遗嘱的边界:外籍配偶离婚案中的财产攻防

涉外因素不改变境内不动产的析产规则


程序上,外籍配偶参与诉讼,需提供经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认证的身份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中文译本。2023年《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公约》对中国生效后,部分公文书可通过附加证明书流转,但涉及身份关系、授权权限的文件仍要严格审查。离婚代理律师在此类案件中,不能只盯住离婚诉请和财产保全,还要预判一方订立遗嘱、转移股权、变更保险受益人等动作。若离婚诉讼中一方重病或死亡,案件可能转入继承与析产程序,代理思路必须提前切换。


给高净值家庭与代理律师的启示


对高净值家庭,婚内财产协议、遗嘱、保险、家族信托应统筹安排,不能把遗嘱当作万能工具。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处分配偶份额、公司其他股东权益或代持财产,都可能被认定无效。对家事律师,涉外离婚与继承交叉案件要求同时具备婚姻、继承、公司法、涉外程序能力。律师还要注意利益冲突,不能在同一家庭财产争议中同时代理利益对立方,也不宜为一方起草排除另一方权利的遗嘱后继续代理离婚谈判。对企业法务,外籍高管、跨境婚姻员工的财产安排,应纳入合规与财富传承视野,避免离婚、继承、股权争议叠加冲击公司治理。


法律保护遗嘱自由,也保护配偶的共同财产权。跨境婚姻中的财富边界,最终要靠证据、法律适用和专业化代理来划定。谁名下的财产不等于谁想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这正是财产分割规则最值得敬畏的地方。


The End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前协议、遗产继承等。团队由资深离婚律师组成,实战经验丰富,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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