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抚养权与继承权,不因离婚而“断亲”

子女抚养
2026 09-22 15: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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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常有人以“孩子不是亲生的”为由,试图免除抚养义务,甚至否认收养关系哟。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只看血缘。民法典实施后,收养登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继承顺序等规则,正在重塑这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便集中呈现了这些争议。


一桩离婚案:养女该跟谁生活


林某与陈某2015年结婚,婚后未生育。2018年,两人共同收养女童小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户口簿登记为养女。2023年,陈某起诉离婚,同意离婚但主张小月由林某抚养,自己月收入有限,不愿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小月与我无血缘关系,收养是林某坚持的”。林某则要求陈某承担抚养费,并指出陈某父亲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陈某已继承份额,小月作为养女应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收养关系经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有效。离婚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不因离婚消除。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小月已满八周岁,明确愿随林某生活,故判由林某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800元至18周岁。关于继承,法院指出,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陈某父亲遗产中陈某继承的份额,在小月与陈某之间,小月对陈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对陈某父亲不直接享有继承权,除非发生代位继承情形。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收养登记:身份关系的起点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1111条进一步明确,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合法登记的养子女,在抚养、教育、继承等方面,与亲生子女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需要区分的是,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若亲友群众公认、长期共同生活,可按事实收养处理;此后的收养,未登记原则上不成立。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第一步就是核查收养登记、户籍信息、学校记录和社区证明,不能仅凭“叫爸妈”或共同生活就认定收养关系。


抚养权与继承权:法律不只看血缘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重婚、家庭暴力、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同时设置兜底条款。收养子女的存在,不是离婚的障碍,也不能成为拒绝抚养的理由。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协议不成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同等适用。继承方面,民法典第1127条将养子女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但养子女对养祖父母并不直接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养父母先于养祖父母死亡时,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若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继承权也随之变化。


实务启示:先查身份,再谈财产


收养子女的抚养权与继承权,不因离婚而“断亲”

这起案件给家事律师和收养家庭提了醒。收养必须登记,登记是身份关系的起点,也是继承权、抚养权、户籍迁移的基础。离婚诉讼中涉及收养子女,应把儿童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收集共同生活、情感依赖、教育投入、儿童意愿等证据,而不是纠缠血缘。收养家庭还应提前做财富传承安排,通过遗嘱、保险、信托等工具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离婚或继承事件引发二次伤害。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引入家事调查员、心理评估,确保裁判符合未成年人真实利益。


结语:离婚不断亲


法律不只看血缘,更看身份与责任。收养子女一旦进入家庭,便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保护。离婚可以解除夫妻关系,但不能解除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也不能随意切断合法的继承纽带。对当事人而言,尊重法律程序,远比在法庭上争论“不是亲生”更有意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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