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冬天,武汉一位年过七旬的张老先生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啊。他手中攥着一份泛黄的遗赠扶养协议,神情复杂。三年前,他与长期照顾自己的邻居李某签订了协议:李某负责他的生活照料和身后事,他则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遗赠给李某。但是,协议签订后,李某的态度逐渐转变,不仅照料敷衍,还在一次争执中对张老先生动手,导致其手臂骨折。老人想解除协议,又担心李某报复,更不知如何快速阻止暴力的延续。在律师的建议下,他第一次听说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法律工具。

这个案例并非孤例。在近年来的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中,遗赠扶养协议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交织,暴露出一个被忽视的法律盲区:当基于信任建立的扶养关系破裂,甚至演变为暴力侵害时,受扶养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及时救济?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一种特殊合同,它兼具身份性与财产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种制度本是为解决孤寡老人养老问题而设计,但在实践中,扶养人可能并非亲属,双方缺乏血缘和情感的深层纽带,一旦利益失衡,矛盾极易激化。
张老先生的案件中,李某签订协议后,认为自己“早晚是房子的主人”,开始懈怠照料,甚至对老人颐指气使。当老人提出异议时,李某便以“不给房子”相威胁,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这揭示了一个核心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并非对等合同,扶养人的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其履行状况直接影响受扶养人的生存质量。一旦扶养人违约甚至侵权,受扶养人如何维权?传统路径是诉请解除协议、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但诉讼周期漫长,暴力伤害却近在咫尺。
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最初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但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不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等传统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可以参照适用。这意味着,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与受扶养人,如果长期共同居住,即便没有血缘或婚姻关系,一旦发生暴力,受扶养人同样可以申请保护令。
张老先生的案例中,律师迅速指导他收集了以下证据:医院的伤情诊断证明、报警回执、李某威胁解除协议的电话录音、以及证人(邻居)的证言。律师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在72小时内即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对张老先生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张老先生;责令李某迁出张老先生的住所。这份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为老人赢得了缓冲时间。随后,老人另行起诉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法院基于李某的严重违约行为,支持了老人的诉求。
从实务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看似简单,但成功率往往取决于证据链的完整性。申请人需要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这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暴力,也包括具有紧迫性的威胁。对于遗赠扶养关系中的受扶养人,以下几点特别重要:
第一,证明共同生活的事实。遗赠扶养协议通常约定扶养人与受扶养人共同居住,这恰恰是适用保护令的基础。如果双方各自独居,则可能需要另行评估。第二,注意证据的即时性。暴力发生后,应立即报警,索取《受案回执》或《家庭暴力告诫书》;同时保存就医记录、伤情照片、聊天记录等。第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离婚、继承等诉讼,可以单独提出,加之不收取诉讼费。这对于经济困难的老人来说,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救济途径。
张老先生的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李某自愿迁出并放弃遗赠权利,老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其中折射的法律启示不容忽视。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时,应主动评估当事人是否面临人身安全风险,并及时引入保护令制度。对于公证机构或协议起草方,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扶养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扶养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以形成制度化的风险防范。
在更宏观的层面,武汉作为中部地区家事审判改革的前沿,近年来已有多起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同居关系、赡养纠纷的案例。这反映出司法对弱势群体保护边界的不断拓展。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以承诺换保障”,当承诺变成伤害,法律不应让老人独自承受。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道“防火墙”,正是法律对契约精神的底线守护——它提醒我们:任何协议都不能超越人身安全的绝对优先权。
当张老先生拿到保护令裁定书的那一刻,他流泪了。那不是因为协议可能无法履行,而是因为法律终于听见了一位独居老人的呼救。在家庭暴力与继承安排的交叉地带,每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背后,都应当有一道可以随时拉起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