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与婚前协议:一纸约定为何被法院推翻

离婚诉讼
2026 08-06 04: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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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一起围绕上市公司创始人遗产继承的纠纷在长三角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落下帷幕。案件当事人并非娱乐圈名人,却因其特殊的财产安排,在商界和法律圈引发持续关注。


故事始于2018年。时年五十二岁的某科技公司实控人陈先生,在筹备第二次婚姻前,与未婚妻周女士签署了一份经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周女士自愿放弃对陈先生名下全部财产的继承权,包括但不仅限于股权、不动产及金融资产;作为对价,陈先生承诺婚后每年向周女士支付固定数额的家庭生活费,并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转账两千万元至周女士账户。


陈先生于2023年初突发心梗离世,留下价值逾八亿元的遗产。就在众人以为周女士会依约放弃继承时,她却一纸诉状将陈先生的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陈先生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陈先生的子女随即出示婚前协议,认为周女士的诉求毫无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协议中关于放弃继承权的条款无效,周女士有权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参与遗产分配。但法院同时认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部分有效,周女士不得就陈先生名下的婚前财产主张配偶财产份额。


这一判决结果让许多高净值人士感到愕然——白纸黑字、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为何被认定无效?


继承权放弃的法律边界

核心争议点在于,周女士在婚前签署的放弃继承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这里的关键在于,继承权作为一项期待权,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转化为既得权。在陈先生尚在世时,周女士作为其配偶,并不具备继承人身份,她彼时所作出的放弃承诺,所指向的对象尚不存在。法院普遍认为,这种对尚未产生之权利的预先处分,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简单来说,法律给予继承人选择接受或放弃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其在继承实际发生时能够依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理性判断。若允许婚前协议提前锁定放弃继承的效力,可能导致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因信息不对称或情势变化而仓促作出不利于自身的决定。


现实中大量类似案例显示,法院对“涉继承放弃条款”采取严格审查态度。只要继承人对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存在认知偏差,或者主张者能够举证签署协议时存在误导、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该条款被否定的概率极高。


婚前协议的正确打开方式

那么,想要通过婚前协议实现财产隔离和传承安排,应当如何设计?


专业家事律师通常建议,放弃继承权的条款不宜直接写入婚前协议。更稳妥的做法是采用“财产约定+遗嘱安排”的双轨结构。


在婚前协议中,双方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后所得归属、债务承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这部分属于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基础。


对于身后传承的安排,则应当由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来完成。例如,陈先生完全可以在婚后订立遗嘱,指定子女为遗产继承人,同时为周女士保留一定比例的份额作为“特留份”,或设立信托、保险等工具,确保配偶的生活保障与子女的股权传承并行不悖。


要提一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对再婚家庭同样适用。所以,在生前未作有效安排的情况下,不能寄望于一纸婚前协议包办一切。


重新审视“放弃”的真正含义

这起案件给高净值人士带来的启示,远不止于技术层面的条款设计。


婚前协议的本质,是双方对未来共同生活秩序的一种理性预设。它的力量在于清晰界定权利义务,而非试图以契约替代法定继承制度。当一方试图用金钱补偿换取另一方的继承权时,法院的态度表明:人身关系领域的基本权利,不能简单地等价于金钱交易。


回到本案,陈先生若想实现“财产归子女、保障赠配偶”的意愿,正确的路径是订立一份明确的遗嘱,甚至可以通过家族信托等方式,在生前就将财产的权属和治理机制安排妥当。这些工具的成熟度,已经足以在不触碰继承权放弃红线的前提下,达成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判决虽已作出,但留给公众的思考并未结束。在财富传承的议题上,专业规划设计永远优于事后博弈。任何试图通过一纸协议规避法定继承规则的做法,最终可能既达不到效果,也为家庭纠纷埋下更大隐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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