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年未领证,离婚时养老金怎么分?江岸区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离婚诉讼
2026 08-15 14: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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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门口,每天都有情侣排队领证,也有夫妻冷着脸办理离婚呢。很少有人注意到,另一个群体正陷入尴尬的境地——他们共同生活多年,育有子女,却始终没有领那张结婚证。当关系走到尽头,他们发现自己连“离婚”的资格都没有,更遑论分割财产、主张养老金权益。


在一起由湖北江岸区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同居关系纠纷案中,当事人张女士与刘先生于2014年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购置了一套房产,并育有一子。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但从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初,双方感情破裂,张女士提出“离婚”,却被刘先生告知:“我们根本就没结婚,不存在离婚一说,你什么也分不到。”


这一句话,让张女士彻底懵了。她这才想起,十年前两人只是办了酒席,并未去民政局登记。而更让她焦虑的是,自己这些年一直协助刘先生经营店铺,多次垫付货款,甚至动用了自己的婚前积蓄。而刘先生作为某国企中层管理人员,养老金账户累计缴费已达二十余年,账户余额超过四十万元。张女士想知道:这笔钱,自己是否有份?


同居十年未领证,离婚时养老金怎么分?江岸区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规则,与合法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规则截然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张女士与刘先生之间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自然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那么,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合法婚姻关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另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适用。


但在同居关系中,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依据的是《民法典》关于共有关系的一般规则,即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具体到本案,法院最终认定,刘先生养老金账户中由其个人工资缴纳的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张女士在共同经营餐饮店期间投入的劳务和垫付的资金,应作为共同经营投入予以返还,并酌情支持了一定比例的经营收益补偿。


这一判决结果,在同类案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从武汉市近年来公开的裁判文书看,同居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2023年,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同类案件中,约六成涉及房产分割,三成涉及经营收益分配,而直接涉及养老金分割的不到一成。原因很简单:养老金作为长期性、预期性的权益,在同居关系解除时,除非一方能证明自己直接参与了另一方的养老保险缴费,否则很难获得支持。


从律师实务的角度看,这起案件存在几个值得警惕的细节。张女士在长达十年的共同生活中,从未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也没有保留共同出资的证据。例如,她多次垫付货款时,转账记录上备注的是“借款”,而非“投资款”或“共同经营支出”。庭审中,刘先生的代理律师恰恰抓住了这一点,主张该笔资金属于张女士对刘先生的借贷,而非同居期间的共同投入。虽然最终法院综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认定了共同经营的事实,但这一过程仍然充满了不确定性。


这起案件对公众的启示是多层次的。从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看,长期同居但未登记结婚的伴侣,应当意识到自己处于一个“权益裸奔”的状态。婚姻登记不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套完整的财产保护机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互继承权、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都是在这一纸证书之下运转的。对于不愿意或暂时无法登记结婚的伴侣,签署一份书面的《同居财产协议》,明确各自财产范围、共同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比例,是远比事后诉讼更加经济的自救手段。


从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看,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时,正越来越多地关注到非经济性贡献的价值。传统的财产分割逻辑侧重于资金投入的比例,但近年来已有部分法院将家务劳动、子女抚养、协助经营等无形贡献纳入考量,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进行适当补偿。虽然这一趋势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但至少表明司法系统正在回应社会现实中多样化的伴侣关系形态。


回到张女士和刘先生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刘先生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而张女士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款项后,带着孩子搬离了共同购置的房屋。这起案件没有赢家——十年的青春和感情投入,最终只能通过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来确权。但正是在这样的案件中,我们才能看清法律的边界与力量:它无法挽回感情,却能在感情破裂时守住每个人基本的财产尊严。


养老金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协议; 民法典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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