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这个在中国婚姻习俗中延续千年的词,近年来频频登上热搜。从“天价彩礼”引发社会讨论,到离婚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成为法院裁判焦点,婚姻与财产之间的边界始终牵动人心。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份看似简单的“婚内协议”,有时会成为决定彩礼归属的关键。
家住浙江宁波的林女士与丈夫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争吵。2023年初,林女士起诉离婚,丈夫在庭审中提出,要求林女士返还婚前给付的18万元彩礼。丈夫的代理人认为,两人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彩礼应当返还。林女士坚决不同意,她提交了一份双方在婚后一个月内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其中明确载明:“男方自愿将彩礼18万元作为女方个人财产,无论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离婚时不得要求返还。”
这份协议并非仓促之作。办案律师在梳理证据时发现,双方婚后确因财务问题产生口角,后经社区调解员介入,双方自愿签署了这份协议。协议得到了双方签字确认,并有调解员作为见证人签字。丈夫当时在协议上签字时,并未提出异议。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这份婚内协议对彩礼返还请求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对彩礼返还设置了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办理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不满足前两种法定返还情形。丈夫虽主张18万元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给付彩礼后仍保持了正常的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将彩礼的归属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丈夫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确认18万元彩礼归林女士个人所有。
这一案例折射出彩礼返还纠纷中的深层次问题:当法律规则与习俗惯例相冲突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如何被尊重。
在实务中,不少律师会建议当事人通过婚内协议的形式明确彩礼归属。这类协议的起草和签署过程,需要有专业律师介入,确保协议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尤其是当彩礼数额较大,或者双方家庭对彩礼性质存在认知差异时,一份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自愿签署的协议,能够有效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值得关注的是,婚内协议并非“万能钥匙”。如果协议显失公平,或者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署,法院仍可能认定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同时,协议中涉及处分人身权的条款(比如“限制离婚自由”),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被支持。因此呢,协议起草时应当聚焦于财产归属,避免夹杂与人身权利相关的约束性。
从行业实践来看,近年来各地法院对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趋于开放。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婚姻财产关系的自主安排。这也意味着,彩礼纠纷的解决路径正在从“一刀切式的法定返还”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转变。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在代理彩礼纠纷案件时,不能仅局限于检索法定返还条件,更应关注双方是否存在书面约定,以及约定的效力。
回到彩礼本身。它原本是祝福婚姻的礼金,却因为附加了太多财产博弈,成为诸多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法律的介入,不是为了否定习俗,而是为了给脆弱的婚姻关系划定一条清晰的财产边界。一份规范的婚内协议,或许不能让婚姻更幸福,但至少能让分开时的体面多一分,纠纷少一些。
婚姻的本质是情感的结合,而非财产的交易。当彩礼贴上“协议”的标签,真正需要保留的,是双方在缔结婚姻时的坦诚与共识。这远比一笔钱本身,更能守护婚姻的尊严。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民法典第1065条; 夫妻财产约定; 离婚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