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离散不息战:从探视权到财产分割的两次诉讼博弈

行业动态
2026 07-27 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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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秋天裹着凉意,一场围绕孩子与房产的法庭之争再次开庭罢了。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王女士,三年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但是,离婚后的平静并未持续太久。张先生发现,每次探视孩子时,前妻总是以“孩子要上辅导班”“生病不舒服”等理由缩短甚至取消见面时间。更令他难以接受的是,王女士在拒绝沟通后,直接将孩子从原先的学校转走,搬到了另一个城区。张先生无奈之下,第一次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保障其探视权。法院判决明确要求王女士配合张先生每月探望两次,但判决生效后,王女士依然消极应对,甚至以“孩子不愿见父亲”为由拒绝执行。张先生在屡次沟通无果后,2022年初再次提起诉讼,这一次,他不仅要求变更抚养权,还追加了一项出乎很多人意料的请求:分割离婚前婚姻存续期间,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点,正是“婚后父母赠与财产”的归属问题。张先生认为,这套房产是在他和王女士婚姻期间,自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理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王女士则主张,该房产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双方在此问题上争执不下,且鉴于第一次探视权纠纷的判决并未得到完全履行,整个家庭的积怨被进一步激化。


办案团队在代理此案时,开头说对“婚后父母赠与”这一焦点进行了深入梳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第1063条同时明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张先生父母的出资行为,是否构成了“明确只赠与给张先生一人”的意思表示。


令人遗憾的是,张先生的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明确的赠与声明。银行转账记录上只写了“购房款”,并没有加注“仅赠与儿子”等字样。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虽然房产只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但仅凭登记行为并不足以证明父母有明确的只赠与其一人的意思。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但该规定仅适用于“父母全额出资且明确表示”的情形。本案中,父母虽全额出资,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明确排除了对儿媳的赠与。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先生需向王女士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这一判决结果,对许多家庭而言,不啻为一记警钟。不少人在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往往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没有在转账或合同中明确赠与对象。但是,一旦婚姻破裂,原本以为“属于自己”的财产,因缺乏“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的证据,被法院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可能成为二次诉讼中加剧双方矛盾的新导火索。


探视权纠纷与财产分割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典型的“连环诉讼”现象。第一次诉讼围绕孩子的探视权,初衷是维系亲情;第二次诉讼则直接面对财产分割,本质已是利益清算。在张先生与王女士的第二次诉讼中,双方在法庭上互不相让,情绪激烈。张先生认为自己父母出资买的房被分走,情感上无法接受;王女士则以“孩子不愿见父亲”为由,继续在探视权上设置障碍。法官在调解时指出,探视权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财产纠纷为理由拒绝或者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同样,财产分割也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因为感情纠葛而任性对抗。


家庭离散不息战:从探视权到财产分割的两次诉讼博弈

这个案例给实务界带来的启示是深远的。无论是律师在起草婚内财产协议、父母赠与协议时,还是普通家庭在面临重大财产处置时,都应当有意识地将“意思表示”书面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哪怕只是转账备注“仅赠与自己子女”,或者签署一份简单的赠与协议,就能在未来的权益保障中赢得主动权。这当儿,对于已经陷入离婚或诉讼的家庭而言,探视权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一方持续拒不执行探视权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但以此为由在财产分割中博弈,往往只会消耗更多的诉讼成本。


每一次家庭离散的背后,都藏着无法言说的伤痛。而法律的在场,恰恰是给这些伤痛划定一个理性的边界。它既保障父母对孩子的爱不被外力阻隔,也确保婚姻中的财产归属有清晰的规则可循。从探视权到财产分割,从第一次诉讼到第二次交锋,表面上争的是孩子和房子,归根到底是对信任与规则的重新审视。唯有在情感的废墟之上,建立起明晰的法律契约,才有可能让双方在破碎的关系中找到一丝体面的和解。


离婚二次诉讼; 婚后父母赠与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赠与意思表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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