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中,很少有一个案件能同时牵动三类法律关系:非亲属间的抚养义务如何履行、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如何切割、以及一份书面协议在数年后是否仍具约束力罢了。但近年来,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遗赠扶养协议不再只是法律教材中的冷门概念,而正成为真实家庭矛盾的高发地带。
2024年,重庆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当事人王秀兰(化名)年过七旬,独居且身体多病,2018年与远房侄女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负责老人的日常照料、医疗陪护及身后事宜,老人则将其名下唯一住房遗赠给李某。协议经公证处公证。此后四年间,李某确实履行了照料义务——包括多次住院期间的日夜陪护、日常饮食起居的料理,这一点在邻居证言和医院记录中均有体现。
转折发生在2022年。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其丈夫张某在法庭上提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扶养义务所获的遗赠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此时,王秀兰尚健在,房产尚未完成过户。李某则认为,该房产系其履行个人扶养义务的对价,与配偶无关,且王秀兰仍在世,遗赠尚未实际发生,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颇具说理性。法院首先呢确认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李某确实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其受遗赠的权利应受保护。但针对张某的诉求,法院认为,李某在婚姻期间履行扶养义务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及经济支出,部分使用了家庭共同资源——包括张某的收入补贴以及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协作——故而,该遗赠所对应的期待利益,不能完全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暂不分割,待遗赠实际履行完毕后,张某可就李某实际获得的财产部分另行主张相应补偿。二审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结果,既没有简单否定遗赠扶养协议的独立人身属性,也没有忽略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的实质性付出,在法律逻辑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找到了平衡点。该案之所以在律师圈内被反复讨论,恰恰因为它揭示了法律条文中未曾明言的模糊地带。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普通合同,其核心在于“扶养”二字。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反复强调,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具有人身专属性,扶养人必须亲自履行扶养义务,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行。这意味着,协议的本质是扶养人个人的付出换取财产权利,而非家庭共同体的投资行为。但现实远比条文复杂: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共同生活的组织形态。当一方在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不可避免地参与其中——可能是经济上的补贴,也可能是事务上的分担。这种参与,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将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但遗赠扶养协议项下的受遗赠权,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法律层面尚未对其作出明确定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倾向性并不一致:有的严格遵循“人身专属性”,认为只要协议系一方签署并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所得财产即归一方所有;有的则如前述重庆案例,倾向于兼顾配偶的实际贡献,给予酌情补偿。
这种裁判分歧,对公众的启示极为直接。对于选择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而言,若扶养人已婚,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受遗赠财产的归属,或者由扶养人配偶出具书面声明,确认其对该协议知情且不主张权利。这类看似“多此一举”的条款,恰恰能在未来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对于律师同行而言,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跳出单一法律关系的框架,综合运用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等多重工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完整的策略方案。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遗赠扶养制度在当前社会语境下的价值正被重新发现。家庭结构小型化、独居老人比例上升、社会化养老成本高企,都使得“以财产换照料”的民间互助模式有了更现实的生长土壤。法律要做的不只是规制,更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为这种模式提供清晰的预期。该案判决中“暂时不分割”的处理方式,某种程度上便是一种务实智慧——既未在权利尚未实现时贸然切割利益,又为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保留了通道。
家事法律的温度,往往体现在面对具体人生时如何拿捏分寸。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背后,是两个家庭的信任托付;一场离婚诉讼中,法律要回应的不仅是财产的归属,更是人对付出的承认和对未来的预期。这正是此类案件引人深思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