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离婚判决,为何执行如此之难

子女抚养
2026 08-18 03: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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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可以分割,房产可以拍卖,但子女的归属与亲情联结,永远无法用简单的对价来衡量啊。若子女系收养而来,这份纠葛便更为盘根错节——既涉及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可否解除,又牵涉离婚后抚养权、探望权乃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近三年来,婚姻家事法律圈高频讨论的焦点,正在于“收养关系在离婚场景中的司法认定”以及“收养子女抚养权判决的落地路径”。这背后,不只是一个家庭的情感撕裂,更是对民法典收养制度与执行体系协同运作的一次次现实检验。


在一起由华东地区某知名家事律所代理的典型案例中,当事人的困境颇具代表性。男方赵某与女方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因钱某身体原因无法生育,二人于2020年经民政部门合法程序,共同收养了一名刚满周岁的女婴。收养登记书载明,赵某与钱某为该女婴的共同养父母。好景不长,2022年双方感情破裂,钱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养女的直接抚养权。赵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异议:他与养女之间并未形成深厚的父女感情,且经济条件有限,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仅归钱某一人,自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收养子女的离婚判决,为何执行如此之难

一审法院准予离婚,并判决养女由钱某直接抚养,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养女年满十八周岁。赵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赵某提交证据,主张当初收养主要是钱某一方坚持,自己签字时并未充分理解收养的法律后果,且双方已无婚姻关系,强制维系他与养女之间的父女关系不符合收养制度的初衷,请求改判解除其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免除其抚养费义务。


该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陡然从“离婚后孩子归谁”升级为“养父母能否在离婚时单方退出收养关系”。律所代理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三条抗辩逻辑:第一,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即受法律保护,其设立及解除均须遵循法定条件,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并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之法定事由;第二,赵某在收养登记文件上亲自签名,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亦实际参与了对养女的抚养照料,所谓“未建立感情”与事实相悖;第三,若允许父母通过离婚单方切割与未成年养子女的法律纽带,将严重违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使养女在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被二次抛弃,构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实质侵害。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在裁判说理中明确指出:离婚是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非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消灭,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赵某虽与钱某离婚,但作为养父,其法定抚养义务依然存续,拒绝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钱某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后被收录为该省高院发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其裁判口径对此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照意义。


此案看似进入执行阶段即告终结,但实务中的真正难题,恰恰发生在“判决之后”。养子女抚养费与生父母子女抚养费在执行层面的最大不同,在于一旦收养关系被解除,基于收养产生的抚养义务便随之消灭。故而,被执行方最常见的对抗策略,便是另行提起解除收养关系之诉,以此阻却或终结执行。前述案例中,赵某虽败诉,但若其此后长期不履行探望义务或持续怠于支付抚养费,钱某起诉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赵某支付一次性补偿,则法院仍需围绕收养关系的实际履行状况进行新一轮实质审查。


从执行视角观察,三年来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已逐步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裁判共识:其一,离婚判决与收养关系解除之诉相互独立,执行抚养费义务时,收养登记的存续作为首要审查依据;其二,若一方以“收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拒付抚养费,执行异议审查将严格限定于收养登记是否被依法撤销或解除,不轻易以“感情破裂”为由否定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其三,针对拒不配合探望的养父母一方,法院倾向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或纳入失信名单,而非简单司法拘留——因为这既无法修复亲子情感,也无助于抚养费执行的实质性推进。


这起案件带给行业的三点启示值得回味。对于企业法务及高净值人士而言,收养子女并非一纸登记那么简单,收养不仅带来情感期待,更是一份持续至子女成年的法定债务结构。若离婚协议中仅笼统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而未对收养关系的存续、变更、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安排,则后续执行极易陷入被动。对于律师同行,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收养登记文件与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诉讼策略设计:在离婚诉讼中同步提出确认收养关系存续的诉讼请求,或引导当事人对养子女的未来教育费、大病医疗费等大额支出预先达成一揽子协议,从而压缩事后争讼的空间。


法律可以判决一纸契约的履行,却无法判决情感的存续。收养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强制力为没有血缘的亲情兜底,为被原生家庭遗弃的孩子提供一个不可反悔的安身之所。正因如此,司法在收养关系与离婚判决的交叉地带所持的审慎态度,并非机械的条文适用,而是一种清醒的价值选择:婚姻可以解体,家庭的重建不得半途而废。当每一个养子女都能在法律护佑下确信“爸爸妈妈只是分开,但我依然是他们的孩子”,法治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才算真正抵达了终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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