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围城里,爱与责任本应是双向奔赴,但当家庭暴力的阴影笼罩,再加上一张由一方签署的“共同债务”协议,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倾斜?近年来,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日益明晰,但一个被反复推上法庭的争议点始终悬而未决: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中,被迫或出于恐惧而“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不仅关乎法律的精准适用,更触及无数受害者的生存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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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北京市某知名律所代理的案件,因其极具代表性的法律争议和戏剧性的家庭暴力背景,在婚姻家事法律圈引发热议。当事人李女士(化名)与丈夫张先生(化名)结婚十余年,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正常的权力压制中。张先生有多次对李女士实施暴力行为的记录,甚至被公安机关出具过家庭暴力告诫书。为了摆脱这种困境,李女士曾多次提出离婚,但张先生以极端方式威胁,甚至提出如果离婚就要让她“一无所有”。
2019年,张先生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要求李女士在一份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声称是“夫妻共同经营”所需。李女士在极度恐惧中签署了该协议。此后,这笔资金未投入任何实体经营,张先生将其用于个人挥霍与偿债。2021年,因张先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将李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在存在明确家庭暴力证据的条件下,李女士在恐惧中签署的债务,是否构成《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而导致的“共同债务”?代理该案的律所律师提出了一个关键抗辩:签署借款合同的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家庭暴力胁迫状态下的非自愿行为。律师通过调取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邻居证言及李女士曾多次报警的记录,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胁迫”证据链。
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观点,认定该笔债务虽形式上符合“夫妻共同签字”,但鉴于李女士存在长期被家暴的事实,且债务实际用途与“夫妻共同经营”毫无关联,故该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不需对丈夫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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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借鉴意义,它打破了“签字即共债”的机械认定逻辑。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共同债务的认定前提,是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内涵,必须建立在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基础之上。
在家庭暴力关系中,受害方的签字行为往往并非出于自由意志。受害者长期处于权力不对等、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处境中,其“同意”无异于刀架在脖子上的屈从。法律对这类行为的认定,需要穿透表面的“共同签字”形式,审查背后的实质意愿。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多次强调了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权益的倾斜保护。
但是,这一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落地仍面临较大阻力。在李女士的案件中,法院虽然支持了抗辩,但判决过程耗时近两年,且对“家庭暴力胁迫”的证明标准要求极高。许多受害者即便有理,也往往因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条而败诉。这给实务人士敲响了警钟:对于律师来说,当代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债务纠纷时,除了常规的诉讼技巧,更需要从“非法性”与“可撤销性”两个维度构建抗辩路径。一方面,强调家暴行为本身对意思表示的污染;另一方面嘛,依据《民法典》第150条关于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规定,主张债务合同自始无效或可撤销。
对于企业法务和公众而言,这则案例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在签署涉及大额债务的合同时,务必审慎确认对方配偶的真实意愿,尤其是当存在家庭暴力背景时,仅凭“共同签字”无法当然免除自身风险。债权人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也可能面临无法向另一方追索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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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为婚姻中的暴力行为背书,更不能让一纸“担保”成为施暴者捆绑受害者的铁链。从最高法的态度到基层法院的判决,我们看到司法实践中正在主动回应社会痛点。但这条路依然漫长,需要更多律师援引“胁迫”条款、更多法官敢于穿透“形式共债”,更需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说“不”。
当爱成为恐惧的借口,债务成为暴力的延伸,法律必须挺立在受害者身前。这不仅是对一个家庭的救赎,更是对婚姻文明底线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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