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减免背后的财富暗战:家族信托能否成为逃费“避风港”?

婚前/婚内协议
2026 07-29 12: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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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抚养费往往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尤其对于那些高净值人士而言,抚养费不仅是子女成长的保障,更可能演变为一场财富传承与法律规则之间的暗战。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抚养费纠纷中,“一方以收入下降为由申请减免,另一方却通过财产调查发现对方早已完成财富转移”的案例屡见不鲜。这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仅关乎父爱母爱的本真,更拷问着财富传承工具的法律边界。


在笔者近期参与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当事人张某(女)与前夫李某(男)离婚时约定,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两年后,李某以公司经营亏损、个人收入锐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1万元。李某提交了公司财务报表、个人纳税记录等证据,表面上看的确“入不敷出”。但是,张某在律师协助下启动财产调查程序,发现李某在离婚后不久便设立了一个离岸家族信托,将名下价值约5000万元的股权和房产悉数转入信托账户,并指定其母亲为保护人、其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李某本人虽不再直接持有资产,但通过信托架构保留了投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且信托文件明确约定:委托人(李某)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变更受益人份额或终止信托。


律师随即向法院申请调取信托设立文件、资金流水及李某与信托管理人的通讯记录。经全面调查,法院认定:李某设立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并非财富传承,而是规避未来可能的债务与抚养费支付义务;信托账户中的资产收益仍归李某实际控制,其“收入显著降低”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减免请求,并依据《信托法》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将信托产生收益的60%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作为后续抚养费的执行保障。


这一判决并非孤例。在近三年来法律圈与媒体圈的高频讨论中,“利用家族信托规避抚养费”“离婚财产调查穿透信托架构”等议题持续升温。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会议纪要中明确:若信托设立时存在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或家庭成员利益的情形,法院可依据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行为或认定信托收益归委托人实际控制。各地高院的典型案例也呈现趋同趋势:当抚养费请求与信托财产出现冲突时,法院更倾向于穿透信托形式,审查实质控制权。


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其一,抚养费减免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抚养费的确定与调整需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李某虽有“账面亏损”,但其通过信托架构依然享受着公司分红和资产增值,实际支付能力并未降低。其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否绝对。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但若委托人保留过度的控制权(如随时变更受益人、收回财产),则该信托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或“规避债务的工具”,信托财产可被追索。


抚养费减免背后的财富暗战:家族信托能否成为逃费“避风港”?

对于律师同行与企业法务而言,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具有显著价值。在代理抚养费纠纷时,财产调查绝不应止步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传统资产。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离岸公司股权、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形态,均可能成为另一方隐藏财富的通道。调查手段可包括:申请法院向信托公司出具调查令、调取委托人账户与信托账户之间的流转记录、审查信托文件中的“保留权力”条款、对比信托设立时间与离婚诉讼时间的关系等。若发现信托设立时机恰好处于离婚前后或抚养费调整争议期间,且资产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重点论证其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本案折射出财富传承与法律公平之间的深层张力。高净值人士通过信托规划实现代际传承本无可厚非,但若以“传承”之名行“逃费”之实,便触犯了法律底线。法院在个案中穿透信托架构,不仅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更向市场传递了清晰信号:任何精妙的金融工具都不能成为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护城河。


文章末尾,不妨回归案件原点。对于那位试图通过家族信托减免抚养费的父亲,法院的一纸判决或许让他暂时“失望”,但从长远看,这恰恰是在守护他作为父亲应负的责任——财富可以传承,但爱和责任,从来无法通过信托架构来隔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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