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收养子女的家庭走向破碎时,财产分割往往比普通离婚案更复杂呗。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曾代理的一起案件就呈现出这种戏剧性:当事人以“养女不是亲生的”和“心理辅导影响真实意思”为由申请再审,最终被法院驳回。这个结果背后,是法律对收养关系、意思自治和程序救济的清晰定位。
养女牵出的离婚调解
2021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二人婚后收养了一名3岁女童小雅,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庭审中,王先生坚持小雅与自己无血缘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李女士认为王先生作为养父应履行义务。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在家事调解中引入心理咨询师,对二人及小雅分别开展心理疏导,重点引导二人正视小雅的利益。几轮辅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雅随李女士生活,王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其成年;夫妻共有的一处商品房归李女士,李女士向王先生补偿80万元;其余财产各自所有。调解书送达后,补偿款按期履行完毕。
2023年,王先生偶然得知,李女士在离婚前用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购买了一款信托产品,调解时从未披露。王先生既恼怒于财产被隐瞒,又对抚养费约定心生悔意,于是以“心理辅导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李女士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并重新分割。法院再审审查后驳回申请。法官指出,心理辅导只是促成调解的辅助手段,不能证明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李女士未申报的信托产品,王先生可以另行诉讼。随后王先生另案起诉,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判决李女士支付信托收益的一半及相应利息。
心理辅导并非“意思瑕疵”

这个案例折射出一个常见误区:把心理辅导当作“意思瑕疵”。实际上,法院引入心理辅导是让当事人冷静思考,并非替当事人做决定。意思表示不真实必须达到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程度,心理辅导恰恰是帮助当事人更理性地作出决定,不构成推翻协议的理由。收养关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小雅是合法收养,王先生的抚养义务不因血缘而免除。
再审驳回后的另案救济
再审被驳回,也不代表王先生无路可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财产部分可以申请。本案适用再审程序是因为王先生针对财产分割提出请求;法院驳回则是因为该笔信托产品从未进入原调解范围,属于离婚时未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另案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正是对这类隐匿行为的直接回应。这种“再审与另诉分流”的设计,既维护生效调解书的权威,又给被隐瞒方保留了实体救济。
对家事案件参与者而言,这个案例至少有几点参考。收养子女的抚养费义务明确写在法律中,不要在谈判中指望“非亲生”能成为免责理由。调解协议一旦签收,翻案难度极大,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在协议中把抚养、财产、探望等事项约定周全。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先评估是再审还是另诉,另诉往往更高效。如果王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前协议中对婚后是否收养子女、子女抚养费负担及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后续纠纷可能会简单得多。
收养关系建立的不是血缘,而是法律上的责任。离婚时的心理辅导,不是为了制造反悔空间,而是为了让决定更审慎。当协议达成后,法律选择尊重它。这种尊重,正是家事纠纷中最稀缺的安定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