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令与房产分割:一场家暴离婚案中的司法态度

婚前/婚内协议
2026 08-22 18: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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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中出现暴力,受害者最迫切的需求是尽快结束关系,同时争取应得的财产权益呢。但是,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如何证明,婚后房产又该如何合理分割,往往是两道现实难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介入,正在悄悄改变这一局面的走向。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曾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件。当事人林某与周某结婚三年,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周某脾气暴躁,多次因琐事对林某拳脚相加,林某曾两次报警,验伤报告显示多处软组织挫伤。在一次冲突中,周某甚至持烟灰缸砸向林某额头,留下明显疤痕。林某最终下定决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认为,林某的报警记录、验伤证明及周某的承认均能佐证家庭暴力事实,遂签发保护令,禁止周某殴打、威胁、骚扰林某。


保护令与房产分割:一场家暴离婚案中的司法态度

拿到保护令后,林某随即提起离婚诉讼。周某辩称,双方只是偶尔争吵,自己并未实施严重家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对于婚后购买的那套房产,周某主张其父母曾资助了首付款中的二十万元,要求按出资比例多分。林某则坚持认为,周某长期家暴,自己作为无过错方,应当获得更多份额。


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能否直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准予离婚的依据;二是存在家暴过错的一方,在婚后房产分割中应否少分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这一法定离婚情形,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关于房产,该房屋系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周某父母出资的二十万元未明确赠与给其个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房屋一直是夫妻共同还贷,故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结合周某的过错程度,判决房产归林某所有,林某向周某支付百分之三十的折价款,同时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判决周某另行赔偿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情理之中,也在法理之内。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它在程序上为受害者提供了紧急庇护,在实体上成为后续离婚诉讼中证明家暴行为的“铁证”。司法实践中,法院签发保护令的前提是已经初步审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或现实危险,这份裁定书在离婚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足以让“感情破裂”这一条件得到满足。对于许多不敢离婚、担心证据不足的受害者而言,先申请保护令,再提起离婚诉讼,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房产分割的问题则更为复杂。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法院并非机械地平均分配,而是会综合考量财产来源、出资比例、还贷情况、子女抚养以及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家暴行为作为重大过错,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此案中,周某虽然对购置房产有贡献,但其暴力行为令婚姻关系破裂,法律通过财产分割比例的倾斜,实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和对过错方的惩戒。这种“多照顾无过错方”的裁判逻辑,并非剥夺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而是在共有财产框架内作出公平调整。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人身安全保护令与财产分割的联动,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与婚姻家庭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近三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重视保护令的“证据化”作用,不少地方法院出台指引,明确在离婚案件中可以直接将保护令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之一。同时,对于家暴过错方的财产惩罚性分割,也逐渐从个别判决走向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


对于正在遭遇家庭暴力的公众,这起案例给出了清晰的操作指引:第一时间报警、验伤、留存记录,继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固定家暴事实,再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律师同行,则提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围绕保护令构建证据链条,并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两个维度同步主张,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婚姻中的暴力不应被容忍,法律正在用一份份有温度的判决,让受害者在离开时更有尊严,也更有底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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