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财产协议,究竟是一纸君子协定,还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财产宪章”?在家族财富管理实践中,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企业控制权、股权结构乃至家族传承的成败。2023年,华东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给出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回应。
某科技集团创始人张先生与配偶李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前,张先生持有A公司55%股权,该公司主营云服务,正筹备境外上市。考虑到后续融资及上市监管要求,两人在2018年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张先生名下A公司股权及其因该股权产生的增值、分红、配股等一切收益均归张先生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对价,张先生名下位于上海的两套房产及部分现金存款归李女士个人所有。协议经公证,由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起草与谈判。
2022年,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她主张:A公司股权虽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婚后公司完成C轮融资,估值从3亿元飙升至22亿元,股权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对应折价款约4.2亿元;同时,她主张当初签署协议系受张先生以“签字否则不配合办理移民手续”相胁迫,属于可撤销情形。张先生则委托原律所代理应诉,坚持协议有效,股权及增值均归其个人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合法有效。但法院同时指出,协议约定的“股权增值收益归个人所有”并未明确区分主动增值与被动增值。A公司估值增长源于张先生投入的经营管理劳动,属于主动增值,这部分收益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一审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1.1亿元补偿款。张先生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两个层面:其一,婚内财产协议中“因股权产生的一切收益”是否涵盖经营所致的增值;其二,家族企业股权分割是否应优先维护企业稳定及债权人利益。代理律师重新梳理了协议起草时的谈判记录、邮件往来以及公证书附件的释义条款,证明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即是排除一切与股权相关的经济权益归属之争,而非仅排除被动增值。同时,律师提交了A公司历轮融资文件及投资人出具的说明,表明若股权权益归属不清晰,将触发反稀释条款及回购义务,直接影响企业后续融资与上市进程。省高院最终采纳了上述意见,认定协议对股权增值收益的归属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改判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股权及其全部收益均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标的额本身,而在于它厘清了婚内财产协议的两个关键边界。第一个边界是意思自治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二审明确,只要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归属的自主安排,包括对股权增值、分红等派生收益的预先分配。这份判决给高净值人群的提示是:婚内协议并非道德约束,而是可以对抗离婚时“均分”预期的法律盾牌。
第二个边界是协议起草的专业门槛。大量婚内协议因措辞模糊而在诉讼中被重新解释。比如仅约定“房产归乙方”,却未覆盖后续换房产生的差价归属;“股权归甲方”,却未写明增资扩股后的稀释比例。本案之所以能扭转一审结果,关键就在于协议的释义条款和配套文件完整呈现了当事人的“整体目的”。这恰恰是家族办公室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不是提供一份模板合同,而是结合企业生命周期、融资安排、税务成本,设计一套动态的财产权属管理体系。例如,在协议中引入“对价补偿机制”,以财产让渡换取股权隔离;设置“效力衔接条款”,将协议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联动,确保约定能对抗潜在的第三人主张。
回看近三年的司法动态,法院对婚内财产协议的态度正从保守走向开放。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下,一方名下公司股权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依据婚姻关系主张股权属于共同财产。这与欧美普通法系“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趋势趋同。但这当儿,法院仍会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债权人的撤销权等问题加强审查。这意味着,家族办公室若不能协助客户在协议签署时完成风险隔离的完整闭环——包括但不限于出具书面律师意见书、保留沟通记录、进行财产价值评估——那么曾经的“万全之策”仍可能成为诉讼中不堪一击的软肋。
财富的保全,从来不是一场临时起意的攻防战,而是基于制度工具的长期管理。婚内协议作为家族治理结构中成本最低、灵活性最高的工具,其效力依赖起草者的法律功底与对行业伦理的把握。当企业家在融资路演台上高谈阔论时,或许更应留意身后那份被无数次修订的婚内协议——它不仅是夫妻间的契约,更是企业与家族命运交接的暗门。真正的财富传承,恰恰始于对每一份产权归属的清醒与敬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