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不是爱情的保险,却是体面的底牌

财富传承
2026 08-17 11: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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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结婚十二年的夫妻,丈夫是武汉江岸区一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妻子婚后全职照顾家庭。2023年,两人婚姻走到尽头。离婚诉讼中,妻子主张分割丈夫名下公司股权对应的增值部分,而丈夫拿出一份2020年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协议明确载明“公司股权及未来增值收益归男方个人所有,不作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有双方签字,有见证人,甚至做了公证。


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驳回了妻子关于股权增值部分的诉求。妻子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发生逆转——法院认为,该协议签订于丈夫被诊断出严重疾病、妻子全力照顾期间,丈夫利用妻子焦虑无助的心理状态,以“如果不签就不治病”施压,协议严重失衡,且妻子未获得任何对价补偿,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撤销了该财产约定,股权增值部分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关注,在于它揭示了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前协议之间一个常被忽视的法律逻辑:一份看似“白纸黑字”的协议,真实效力远不止于意思自治这么简单。


签得下不等于守得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给了夫妻充分的财产约定自由,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这条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典型案例中反复强调: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审查,不仅看形式合法,更要看实质公平。


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是把婚内财产约定等同于“合同”,仿佛只要双方签字就不可推翻。但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是:婚内财产约定兼具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法院审查时会穿透协议文本,追问三个核心问题——签订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协议是否严重失衡,导致一方基本生活或医疗权利受损;签订后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与约定背离。


江岸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在赌债缠身期间与妻子签订协议,将唯一住房约定归妻子所有。三个月后丈夫反悔,主张协议无效。法院没有简单支持丈夫,而是认定协议系丈夫为挽救婚姻主动作出,且房屋本就由妻子父母出资首付,判决协议有效。同样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妻子以“不签协议就拒绝妻子履行协助经营义务”相要挟,迫使丈夫签下净身出户条款,该约定则被认定为胁迫而撤销。


婚内财产约定,不是爱情的保险,却是体面的底牌

这组对照释放出清晰的信号:协议是否被尊重,不取决于签订时的姿态是否“自愿”,而取决于是否存在实质不公。换句话说,法律保护的是公平的约定,而不是强者对弱者的碾压。


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本质是两套逻辑


大量当事人把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混为一谈,这种认知偏差在离婚诉讼中代价惨重。


婚前协议签订于结婚之前,核心功能是隔离婚前财产,防范 future 婚姻变动导致的财富外流。它更像一张“风险隔离网”,法律审查相对宽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通常会被尊重。


婚内财产约定则发生存续期间,此时夫妻财产已经发生混同,双方对家庭付出的机会成本已经沉淀。法院审查时会额外关注约定是否影响家庭基本功能的运转,比如是否导致一方失去基本居住保障,是否影响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是否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规避。


一个典型的分歧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婚前房产变更为共同所有,后又反悔。最高法公报的一个案例确立了清晰规则:这种约定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如果约定中同时包含了对价安排,比如“房产变更为共同所有,但另一方放弃某项经营参与权”,就不再是单纯赠与,而是一份财产约定,双方均应受约束。


这个区分直接决定了案件走向。在武汉某律所代理的一起标的额逾八千万的离婚纠纷中,双方签有一份婚内协议,约定丈夫名下某基金份额及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妻子承诺不干涉丈夫对该基金的管理决策。后丈夫主张该条款是赠与,要求撤销。湖北省高院终审认定,该条款附有明确的对待给付义务,构成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赠与任意撤销权,判决支持了妻子的分割请求。


这起案件对高净值人群的启示不言而喻:如果要让一项财产安排“不可反悔”,就必须在约定中嵌入实实在在的对待给付,而不是单方面的“给”。


给财富传承者的三条实务建议


第一,签署时机比文本本身更重要。不要在婚姻危机已经显现时再去补签财产约定,那种“临时抱佛脚”的协议被认定为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概率极高。理想的签署时点是感情稳定期、重大资产变动前或家庭结构变化时,比如创业融资、继承大额财产、子女出生。


第二,协议必须嵌入对价逻辑和动态调整机制。只写“某财产归某方所有”是脆弱的,要同步写清对方获得了什么补偿,比如家务劳动折价、经营收益分成比例、子女教育基金安排。同时约定定期复盘机制——每隔两三年根据家庭收入变化、子女成长阶段、一方健康状态调整条款,既能消解“签完就被锁死”的恐惧,也能防止因情势变更导致协议被司法否定。


第三,专业辅助不能缺位。婚内财产约定横跨婚姻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多重领域,涉及股权代持、VIE架构、保险受益人等复杂结构时,需要律师、税务师、家族办公室协同设计。一份合格协议的价值不在于文书多么严谨华丽,而在于当婚姻崩塌时,企业控制权不因离婚纠纷而瘫痪,子女抚养不因财产争夺而失序,家族财富不因情绪对抗而蒸发。


婚姻是身份关系,财产约定是对这种关系最理性的注脚。处理财富传承的法律人真正该做的,不是为当事人签下一纸冰冷的契约,而是在婚姻最稳定的时刻,帮助双方为最坏的结局保留一份体面。协议不是对爱情的怀疑,而是对一个家庭抗风险能力的建设——让爱可以不惧考验,也让分开可以不失尊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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