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化名)与丈夫陈刚(化名)的婚姻走到第七年时,两人已分居三年。陈刚长期在外地经营一家中型制造企业,张丽则带着女儿在老家生活。三年来,双方只在过年时短暂相聚,感情早已名存实亡。2022年初,张丽委托律师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张丽抚养,陈刚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婚后购置的两套房产归张丽所有,公司股权及经营收益归陈刚,双方名下存款各自所有。陈刚爽快地签了字,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看似和平的分手,却在一年后引爆了更大的危机。2023年,张丽通过朋友得知,陈刚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家新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且该公司在离婚时已估值超过2000万元。张丽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部分财产,一纸诉状将陈刚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陈刚则坚持认为,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独立生活,其新设公司所用资金系向朋友的借款,且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公司股权及经营收益归陈刚”,张丽无权再主张。
这起案件由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分居期间陈刚注册公司所用的资金来源于其经营的原企业利润,而原企业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新公司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及经营收益归陈刚”的条款,在签订时张丽已知晓原企业存在,该条款对原企业股权及收益的归属划分有效,对张丽在签订协议时不知情的新公司股权不产生约束力。法院据此判决陈刚向张丽支付新公司股权价值50%的折价款共计约1100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它揭示了三个核心法律问题:其一,分居不等于财产独立。很多夫妻误以为分居期间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只是感情不和的客观状态,并不改变法定共同财产制。除非双方在分居时已签订书面的分别财产制协议,否则分居期间的财产仍然适用共同财产规则。其二,离婚协议并非一劳永逸。该案中,虽然协议约定了“公司股权及经营收益归陈刚”,但法院认定该条款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双方已知的财产。对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未披露的财产,另一方有权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要求分割。这提醒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必须对财产进行尽可能全面、具体的列举,避免使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笼统表述。其三,财富传承视角下的离婚协议设计。在企业家族中,离婚不仅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更可能引发企业股权结构变动、控制权争夺、家族财富外流等连锁反应。一份专业的离婚协议,应当包含财产清单附件的详细列明、未来或有债权的处理方案、公司治理安排的过渡条款、子女教育金与家族信托的衔接设计等。

从实务角度看,起草一份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离婚协议书,至少要关注以下要点。财产清单方面,应当列明每一项财产的名称、取得时间、登记状况、价值评估基准日,并附上房产证、股权证明、银行流水等复印件作为附件。对于分居期间已发生的财产变化,要特别注明“双方确认,自XXXX年XX月XX日分居以来,各自取得的如下财产已纳入本协议范围”。债务处理方面,要区分已知债务与或有债务,明确列举已知债务的金额、债权人、偿还方式,同时对未知债务约定“如一方对外承担了本协议未列明的债务,且该债务确系夫妻共同债务,则由负债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子女抚养方面,除了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还应约定重大事项知情权、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的分摊机制、探视权的细化安排,以及未来财产传承的初步意向。
张丽与陈刚的案例,最终以陈刚向张丽支付约1100万元折价款结案。对于陈刚而言,这笔钱原本可以通过一份更严谨的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来规避;对于张丽而言,若非及时发现了新公司的存在,她将永远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主张权。更值得深思的是,两人的女儿正处于青春期,这场持续两年的诉讼让原本已破裂的家庭关系雪上加霜,而那份因匆忙签署而留下巨大隐患的离婚协议,成了这场财富暗战的导火索。
婚姻的结束不应变成财富的失序。在分居、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任何阶段,法律都给当事人留有重新规划的空间。这份规划需要的不仅是勇气,更是对规则的理解和对未来的远见。对于任何正在经历或即将经历婚姻变局的当事人来说,请一位真正懂财富传承的家事律师介入,不只是在起草一份文书,而是在为一个家族的资产与情感,筑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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