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施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成为舆论焦点啊。这项制度运行三年,一个此前未被充分预料的问题浮出水面:冷静期内,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一方却加速处置共同财产。当“等待期”变成“操作期”,法律如何守护诚信方的财产权益?2023年某地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提供了一个标本。
案例回放
林女士与王某结婚十二年,共同创办一家科技公司,名下有一套市价逾1800万元的江景住宅。2023年春,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后,进入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冷静期第十天,林女士发现丈夫王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那套共同所有的房产出售给婆婆,并已办妥过户手续。价格仅为市价三分之一。林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
代理律师调查发现,合同约定付款期限长达两年,却无任何实际转账凭证;过户前王某曾多次带婆婆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律师主张,王某与婆婆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林女士权益。案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冷静期内单方处分共同房产是否有效;二是受让人为近亲属且价格明显偏低,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冷静期内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王某未经林女士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且出售对象是其母亲,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亦有悖常理,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林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二人名下。后双方进入离婚诉讼,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认定王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其少分财产。
法律解析
这则判决清晰界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性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只在程序上给了夫妻三十天的撤回期,并未改变婚姻关系的实质存续状态。因此呢,冷静期内夫妻共同财产仍由双方共同共有,重大处分必须协商一致。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通常分两步。第一步审查合同效力。近亲属间交易,受让人对房产来源应有更高认知,若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付款毫无真实记录,极易被推定为恶意串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认定无效。第二步处理分割后果。即便部分财产已无法追回,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仍赋予受害方救济: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本案的连锁裁判,正是这两步逻辑的完整展示。
近三年来,法律圈对离婚冷静期的讨论已从制度预期转向实务缝隙。房产转移之外,股权代持、虚拟货币等新形态财产也进入家事纠纷。但无论财产形态如何变化,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固定证据,始终是财产分割纠纷的起点。
实务启示
对公众而言,这起案件的警示很直接:冷静期不是安全期。如果发现对方有低价变卖房产、大额转账等异常动向,应立即保留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对律师和调解工作者来说,接待处于冷静期的当事人,应主动提示财产风险,并给出可操作的行动方案,比如调取财产线索、对可疑合同提起确认之诉。更长远地看,夫妻在感情尚好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重大财产处分规则,是成本最低的治理方式。在矛盾调解中,把财产安排讲透,也能减少因猜忌引发的二次冲突,让分手更体面。

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给婚姻一个缓冲。法律对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的否定评价,则给这个缓冲划出了边界。婚姻或许会结束,但公平与诚信不能缺席。对每个走进冷静期的人来说,看清法律边界,守住财产底线,才能让告别不留下更多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