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契约遇上理性法律:从一起再婚家庭纠纷看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感情破裂认定

行业动态
2026 08-11 19: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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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中的财产安排,往往比首次婚姻更为复杂啊。当事人既要考虑与现任配偶的情感维系,又要兼顾对子女的关爱延续,一纸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看似为晚年生活上了双保险,却也可能成为日后矛盾的导火索。2024年,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将“感情破裂”这一婚姻法概念引入协议履行争议,引发法律界对身份契约中情感要素法律评价的深度思考。


案情并不复杂,但折射出再婚家庭常见困境。2018年,时年62岁的退休教师王先生与49岁的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名下有一套位于江夏区的房产。婚后两年,王先生健康状况下滑,李女士的悉心照料让王先生萌生了将房产留给妻子的想法。2021年3月,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女士承担王先生生养死葬义务,王先生去世后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协议签订后两年间,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产生频繁争吵,2023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先生认为李女士起诉离婚的行为已表明其不愿继续履行扶养义务,遂反诉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李女士则辩称,吵架拌嘴不等于感情破裂,自己并未拒绝照顾王先生,离婚诉讼已撤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扶养人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违约?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大额财产归属的最终走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兼具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判断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不能仅凭一方曾经起诉离婚的表态,而应综合考量双方实际履行状况、扶养意愿是否真实存续、家庭关系是否尚存修复可能。本案中,李女士在起诉离婚后主动撤诉,且在庭审中多次表达愿意继续照料王先生生活,王先生亦确认李女士在共同生活期间尽职尽责。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遗赠扶养协议的基础关系尚未完全瓦解,故驳回王先生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


温情契约遇上理性法律:从一起再婚家庭纠纷看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感情破裂认定

这一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公众“起诉离婚就是感情破裂铁证”的朴素认知,也提醒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涉身份协议的合同纠纷中,情感状态的司法判断比普通合同违约事实的认定更具裁量空间。


从法律技术层面剖析,法院的裁判逻辑建立在两个重要区分之上。第一,婚姻关系中的“感情破裂”与协议履行中的“关系恶化”是两个不同维度的法律概念。前者是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结果导向的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后者是继续性合同履行障碍的判断,核心在于扶养义务的可期待性是否丧失。一段婚姻中的争吵、矛盾,未必意味着扶养人已决意放弃照料义务。第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利益结构具有特殊性。扶养人承担的是长期性、持续性的劳务与情感付出,被扶养人付出的则是身后财产利益。若将被扶养人的主观感受作为解除协议的充分条件,极易导致扶养人前期付出无法获得对价补偿的失衡局面。法院在本案中强调“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方能继续履行协议,实则在财产利益保护与人之常情之间寻求精细平衡。


这起案件也为律师实务操作提供了三点启发。其一,代理此类纠纷时,不能简单套用离婚案件中的感情破裂证据标准。微信聊天记录、邻里证言、医疗陪护记录、日常开支凭证等,比争吵片段更能反映扶养义务的实际履行状态。其二,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应当预设退出机制。明确约定何种情形构成“无法继续履行”,例如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履行照料义务、未经同意处分被扶养人财产等具体化、可举证的标准,避免事后陷入情感认定的模糊地带。其三,对再婚家庭当事人而言,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意思表示留痕同样重要。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中载明的双方陈述,往往成为日后诉讼中最具证明力的书证。


遗赠扶养制度承载着“老有所养”的社会期待,其法律生命力的根基在于契约双方的相互信任。江夏法院的这份判决,没有机械地将一次离婚起诉等同于协议根基的崩塌,而是透过诉讼表象探查扶养关系的实质存续状态,既维护了诚信履行方的合理期待,也避免了身份协议被情绪波动轻易击穿。这种将法律理性嵌入家庭伦理的裁判智慧,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样本。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法律对“情感”的介入并非越深越好,但恰如其分的司法判断,能让温情契约在理性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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